內江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關于印發《內江市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辦法》的通知
日期:2023-10-07 16:2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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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市公積金管發〔2023〕3號
各繳存單位:
《內江市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辦法》已經內江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內江市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辦法
內江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
2023年9月27日
2023年9月27日
附件
內江市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明確住房公積金繳存對象,規范住房公積金繳存行為,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住房公積金歸集業務標準》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的繳存管理,包括住房公積金的繳存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賬戶設立、匯繳、補繳、緩繳、對賬、計息、查詢、轉移、封存、啟封、凍結、解凍以及繳存基數、繳存比例、月繳存額的核定等。
第三條 住房公積金繳存范圍:
(一)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個人獨資企業、港澳臺投資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簡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應當繳存住房公積金。
在職職工是指在單位工作,并由單位支付工資的人員,包括與單位簽訂聘用(勞動)合同或雖未簽訂合同但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職工。
(二)在本市就業的港澳臺人員和持有《外國人永久居留身份證》的外籍人員,可以繳存住房公積金。
(三)勞務派遣單位與接受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應當以書面形式明確被派遣人員繳存住房公積金事宜。未明確的,由勞務派遣單位為被派遣人員繳存住房公積金。
(四)社區工作者及按照國家、省、市相關政策法規要求繳存住房公積金人員,應當繳存住房公積金。
第四條 住房公積金歸集由內江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決策、內江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公積金中心)管理,任何單位不得自行歸集、自行管理住房公積金。
第五條 管委會在歸集業務方面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和調整住房公積金繳存的具體管理措施,并監督實施。
(二)擬訂住房公積金的具體繳存比例范圍、繳存基數上下限。
(三)審批住房公積金歸集計劃及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
(四)審批住房公積金緩繳、降低繳存比例事項。授權公積金中心審批單位緩繳及降低繳存比例申請。
(五)需要決策的其他歸集業務事項。
第六條 公積金中心在歸集業務方面履行下列職責:
(一)編制、執行住房公積金的歸集計劃和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
(二)負責記載職工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情況。
(三)負責住房公積金歸集業務的核算。
(四)根據管委會授權,負責審批繳存單位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或者緩繳住房公積金的申請。
(五)監督、檢查單位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建立、繳存情況;負責住房公積金催建、催繳。
(六)為單位和職工提供住房公積金歸集的對賬、查詢和政策宣傳咨詢等服務,并受理投訴和復議申請。
(七)承辦管委會決定或授權辦理的其他住房公積金歸集事項。
第七條 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在歸集業務方面履行以下職責:
(一)宣傳、貫徹執行《條例》等住房公積金繳存法規政策,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二)在與職工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明確單位和個人的住房公積金繳存義務,確保繳存職工與本單位勞動關系真實有效。
(三)按規定為本單位職工辦理繳存登記、匯繳、補繳、轉移、封存、啟封、對賬等住房公積金歸集業務,明確專門的經辦人員辦理住房公積金歸集業務相關事宜,并對所提供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合法合規性負責。
(四)協助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對賬、查詢、咨詢事宜。
(五)配合公積金中心做好監督檢查、投訴處理等工作。
(六)承辦需要單位辦理的其他歸集業務事項。
第二章 賬戶設立、變更與注銷
第八條 新設立單位應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到公積金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并自登記之日起20日內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
單位新錄用或新調入職工,應于錄用或調入之日起30日內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設立手續。
每個職工只能有一個正常狀態的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九條 中央、外省市及省屬駐本市單位,未在其主管單位所在地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應在本市公積金管理機構進行繳存登記、開戶繳存住房公積金。
第十條 單位合并、分立、撤銷、解散或者破產的,應自發生上述情況之日起30日內,由原單位或者清算組織向公積金中心辦理變更登記或注銷登記。逾期不辦理注銷登記手續或原單位、清算組織已滅失的,公積金中心經查證核實后,可直接辦理單位注銷登記和相關個人賬戶的封存、轉移、合并手續。
第十一條 單位繳存登記信息或職工個人信息發生變更的,應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辦理變更登記。
第三章 繳存
第十二條 職工本人及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分別乘以職工及單位繳存比例。
新參加工作的職工從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分別為職工本人當月工資乘以職工及單位繳存比例。單位新調入的職工從調入單位發放工資之日起繳存住房公積金。
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均記入繳存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歸繳存職工個人所有。
第十三條 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不得低于本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月最低工資標準,不得超過本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具體限額由管委會根據上述標準予以明確,并每年定期向社會公布。職工本人月平均工資根據職工本人上一年度工資總額計算,職工工資總額以國家統計局職工工資總額指標解釋為準。
單位每年應在計算出本單位職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后,及時調整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月平均工資基數計算到元位,元位以下四舍五入。一年調整一次。調整后的繳存基數,從當年7月1日起執行。當年新參加工作和新調入職工在年度繳存基數調整時,不再重新核定。
調整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由單位提出申請,公積金中心審批后執行。繳存基數不符合規定范圍且單位拒不整改的,公積金中心可強制調整繳存基數至規定范圍內。
第十四條 單位與職工個人應同比例繳存。同一單位賬戶下的職工繳存比例應一致,單位繳存比例和職工繳存比例應一致。
單位應在規定范圍內確定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調整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的,由單位提出申請,公積金中心審批后執行。
第十五條 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由單位每月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單位應當于每月發放職工工資之日起5日內將單位繳存的和為職工代繳的住房公積金匯繳到住房公積金專戶內,由公積金中心計入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十六條 單位應當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不得逾期繳存和少繳。
對繳存住房公積金確有困難的單位,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討論通過,可向公積金中心申請緩繳住房公積金或者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公積金中心依據管委會授權審批通過后執行。
經批準緩繳或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的單位,待經濟效益好轉后,緩繳住房公積金單位應按規定恢復繳存并補繳緩繳的住房公積金,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的單位,應將繳存比例恢復到原繳存比例。申請緩繳或降低繳存比例期限不得超過一年。如到期仍需降低比例或者緩繳的,應在期滿前30日內重新申請。
第十七條 內退職工及與單位續存勞動關系的下崗職工,在辦理法定退休手續前,本人及其所在單位仍應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按職工本人的工資、生活費等薪資收入計算。
第十八條 中央、外省市及省屬駐本市單位,在本市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執行本市繳存基數和繳存比例。
第十九條 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按下列規定列支:
(一)機關在預算中列支。
(二)事業單位由財政部門核定收支后,在預算或費用中列支。
(三)企業在成本中列支。
第二十條 住房公積金繳存方式:
(一)使用小額支付系統定期借記結算方式繳存。
(二)使用支票、銀行卡、委托收款、現金等方式繳存。
(三)使用網上支付、移動支付等電子支付方式繳存。
第二十一條 職工因下列情形未繳、少繳或緩繳住房公積金,單位應及時按規定補繳:
(一)單位欠繳或少繳職工住房公積金的,單位應及時補繳單位欠繳部分,職工應同時補繳個人欠繳部分。單位不提供職工工資情況或者職工對提供的工資情況有異議的,可依據當地勞動部門、司法部門核定的工資,或本市統計部門公布的全市上一年度職工平均工資計算。
(二)單位合并、分立、撤銷、破產、解散或者改制的,應在發生上述情況時為職工補繳以前未繳或少繳的住房公積金。無力補繳的,在辦理相關手續前,應明確住房公積金的補繳責任主體。單位撤銷、破產或解散時,欠繳的住房公積金,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清償。
(三)從未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單位,1999年4月國務院發布《條例》以前成立的,從《條例》發布之月起補繳;《條例》發布以后成立的,從成立之月起補繳。補繳金額根據我市以前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相關規定執行。
(四)新參加工作職工或調入職工未及時繳存住房公積金的。
(五)因繳存基數或繳存比例上調需補繳住房公積金的。
(六)由于其它原因應進行補繳的。
第二十二條 發生住房公積金匯繳、補繳業務錯誤的,經公積金中心核實后,應及時調整。記賬錯誤的,由公積金中心調整賬務;存在多繳、錯繳的,由繳存單位申請,公積金中心核準后可將多繳、錯繳資金退回繳存單位。
第四章 賬戶封存、轉移及凍結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的單位,應在辦妥相關手續后30日內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封存手續:
(一)職工與單位暫時中止工資關系,但仍保留勞動關系的。單位應在停發工資當月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封存手續;職工工資關系恢復后,單位應在當月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啟封手續。啟封時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為當月職工本人工資總額。
(二)職工退休、死亡、調出原單位或與原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
(三)其他需要封存的情形。
第二十四條 市內轉移的,原繳存單位為職工辦理封存后,待新單位為職工辦理開戶后,原單位經辦人或繳存職工可在線上或線下申請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轉移業務。
市外轉移的,與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調離本市,賬戶封存6個月(含)以上的繳存職工,且在現繳存地開立住房公積金賬戶并穩定繳存住房公積金6個月(含)以上,由職工向調入地公積金中心申請或登錄全國住房公積金(國家政務服務平臺)小程序申請辦理轉移業務。在本市公積金中心尚有住房公積金貸款未結清的,應在貸款結清后辦理轉出業務。
第二十五條 單位因撤銷、破產、解散等原因,不能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信息變更和賬戶封存轉移手續的,職工可憑有效證明材料,直接向公積金中心申請辦理信息變更、賬戶封存和轉移等手續,經公積金中心審核后予以辦理。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的繳存職工,公積金中心將凍結其住房公積金賬戶:
(一)法院申請對被執行人住房公積金賬戶進行凍結的,按照法院提供的文書,對該被執行人住房公積金賬戶進行凍結。
(二)其他需要凍結的情況。
第五章 對賬、查詢、計息
第二十七條 公積金中心應每年與繳存單位對賬,保證賬賬相符。
第二十八條 繳存單位或繳存人可通過公積金中心窗口、網廳、微信公眾號等形式,查詢本單位、本人住房公積金繳存情況,公積金中心有義務提供查詢服務。
第二十九條 繳存單位或繳存人對住房公積金賬戶繳存情況有異議的,可向公積金中心申請復核。公積金中心應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日內給予答復。
第三十條 住房公積金應自存入繳存人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之日起,按國家規定利率計息。
第三十一條 公積金中心應依法保護涉及繳存人個人隱私的信息數據。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二條 公積金中心應按《條例》規定,接受或實行監督。
(一)公積金中心執行管委會的繳存管理決策,依法接受省級監督部門和管委會、市級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
(二)年度終結,公積金中心應及時向管委會報告和向社會公布住房公積金年度繳存管理情況。
(三)督促未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單位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督促繳存單位履行繳存義務。
第三十三條 職工有權督促單位履行繳存義務,有權向行政監督部門、管委會及公積金中心檢舉揭發住房公積金繳存中的違法違規行為。
第七章 罰則
第三十四條 單位在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業務時應提供真實、合法、準確的相關證明材料。單位提供虛假材料的,公積金中心可取消其網上業務辦理資格;對協助造假的機構和人員,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的、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公積金中心應按《條例》規定,責令單位限期整改或依法進行相應處罰,維護職工合法權益。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公積金中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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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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